目录结构
- 本书的开始内容 - -1页
- 第一部分 解释全文 - 1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3页
- 第二部分 新闻发布 - 7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稿 - 7页
- 一、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 - 9页
- 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 - 10页
- 三、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强制履行、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 - 11页
- 四、矿业权抵押的设立、实现和物上代位性 - 12页
- 五、特别区域内矿业权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 - 12页
- 六、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建议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 - 13页
- 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求,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 - 15页
- 第三部分 条文解读 - 27页
- 引言 为正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27页
- 【条文主旨】 - 27页
- 一、关于矿业权的界定 - 29页
- 二、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 - 31页
- 三、本解释规范的矿业权纠纷 - 32页
- 四、本解释制定的法律依据 - 33页
- 【问题解答】 - 33页
- 【法规链接】 - 34页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 34页
- 【条文主旨】 - 34页
- 一、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 - 36页
- 二、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 37页
- 三、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 37页
- 四、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 38页
- 【问题解答】 - 40页
- 【法规链接】 - 43页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3页
- 【条文主旨】 - 43页
- 一、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 - 45页
- 二、矿业权出让的方式 - 48页
- 三、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 50页
- 四、矿业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 52页
- 【问题解答】 - 53页
- 【法规链接】 - 54页
- 第三条 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4页
- 【条文主旨】 - 54页
- 一、矿业权出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 58页
- 二、矿业权的设立、取得 - 59页
- 三、矿业权人占有利益的保护 - 60页
- 【问题解答】 - 61页
- 【法规链接】 - 66页
- 第四条 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出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66页
- 【条文主旨】 - 70页
- 【问题解答】 - 73页
- 【法规链接】 - 77页
- 第五条 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 77页
- 【条文主旨】 - 77页
- 一、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 - 79页
- 二、未取得勘查开采许可证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 - 82页
- 【问题解答】 - 84页
- 【法规链接】 - 89页
- 第六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89页
- 【条文主旨】 - 89页
- 一、矿业权转让与转让审批 - 91页
- 二、矿业权转让合同及内容 - 94页
- 三、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95页
- 【问题解答】 - 99页
- 【法规链接】 - 109页
- 第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转让人请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受让人的请求,判决受让人代为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 109页
- 【条文主旨】 - 109页
- 一、矿业权转让合同的强制履行力 - 114页
- 二、矿业权转让报批义务的代替履行 - 117页
- 【问题解答】 - 118页
- 【法规链接】 - 122页
-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22页
- 【条文主旨】 - 122页
- 一、矿业权转让报批前转让合同能否解除 - 125页
- 二、矿业权转让报批前转让合同的解除原因 - 127页
- 三、矿业权转让报批前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132页
- 【问题解答】 - 137页
- 【法规链接】 - 139页
- 第九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款后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在办理报批手续前请求受让人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转让人将同一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矿业权人将被兼并重组等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139页
- 【条文主旨】 - 139页
- 一、“先付款后办理报批手续”约定的效力认定 - 142页
- 二、转让人的先履行抗辩权 - 144页
- 三、受让人的不安抗辩权 - 147页
- 【问题解答】 - 149页
- 【法规链接】 - 151页
-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受让人请求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采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获得的矿产品及收益,或者探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勘查资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可请求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当事人一方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151页
- 【条文主旨】 - 151页
- 一、矿业权转让审批与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 153页
- 二、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 - 155页
- 【问题解答】 - 155页
- 【法规链接】 - 159页
- 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矿业权人又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59页
- 【条文主旨】 - 162页
- 一、本条解释的规范对象 - 162页
- 二、“一矿二卖”的法律后果 - 163页
- 【问题解答】 - 168页
- 【法规链接】 - 170页
-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 170页
- 【条文主旨】 - 170页
- 一、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 - 172页
- 二、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的效力 - 174页
- 三、以租赁、承包名义擅自转让矿业权的合同及效力认定 - 175页
- 【问题解答】 - 176页
- 【法规链接】 - 178页
-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中有关矿业权转让的条款适用本解释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 178页
- 【条文主旨】 - 178页
- 一、矿业权合作的规制背景 - 183页
- 二、矿业权合作的两种模式及合作合同的效力认定 - 185页
- 【问题解答】 - 187页
- 【法规链接】 - 188页
-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88页
- 【条文主旨】 - 188页
- 一、矿业权抵押的适法性 - 190页
- 二、矿业权抵押规范解释的必要性 - 190页
- 三、矿业权抵押的类型与范围 - 192页
- 四、矿业权抵押的法律限制 - 194页
- 五、矿业权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 195页
- 【问题解答】 - 197页
- 【法规链接】 - 198页
- 第十五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 - 198页
- 【条文主旨】 - 198页
- 一、矿业权之抵押权设立的标准 - 202页
- 二、登记对矿业权之抵押权设立的影响 - 204页
- 三、矿业权抵押备案的法律效果 - 205页
- 【问题解答】 - 207页
- 【法规链接】 - 210页
-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但矿业权竞买人、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210页
- 【条文主旨】 - 210页
- 一、实现矿业权抵押权的一般程序 - 212页
- 二、实现矿业权抵押权的特殊要求 - 216页
- 【问题解答】 - 220页
- 【法规链接】 - 221页
- 第十七条 矿业权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被兼并重组或者矿床被压覆等原因导致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抵押权人请求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款项优先受偿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21页
- 【条文主旨】 - 223页
- 一、矿业权灭失的情形 - 224页
- 二、矿业权灭失的法律后果 - 226页
- 三、债权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 227页
- 【问题解答】 - 228页
- 【法规链接】 - 229页
-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 229页
- 【条文主旨】 - 229页
- 一、本条解释的起草背景 - 234页
- 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 235页
- 三、环境公共利益对特殊区域涉矿合同效力的影响 - 236页
- 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与“公共利益” - 237页
- 【问题解答】 - 238页
- 【法规链接】 - 242页
- 第十九条 因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开采范围重复或者界限不清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242页
- 【条文主旨】 - 242页
- 一、越界勘查、开采行为概述 - 244页
- 二、越界勘查、开采侵权纠纷中的行政程序适用 - 245页
- 【问题解答】 - 251页
- 【法规链接】 - 254页
- 第二十条 因他人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探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返还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及收益的除外。 - 254页
- 【条文主旨】 - 254页
- 一、越界勘查、开采的类型化分析 - 257页
- 二、越界勘查、开采的责任承担 - 258页
- 【问题解答】 - 263页
- 【法规链接】 - 267页
- 第二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勘查开采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 267页
- 【条文主旨】 - 267页
- 一、矿产资源勘查中的环境公益诉讼 - 270页
- 二、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 - 272页
- 【问题解答】 - 274页
- 【法规链接】 - 279页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 279页
- 【条文主旨】 - 282页
- 【问题解答】 - 285页
- 【法规链接】 - 286页
-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 286页
- 【条文主旨】 - 286页
-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 - 288页
- 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 290页
- 【问题解答】 - 295页
- 【法规链接】 - 296页
- 第四部分 典型矿业权案例 - 299页
-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 299页
- (一)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 - 299页
- 【基本案情】 - 299页
- 【裁判结果】 - 301页
- 【典型意义】 - 301页
- 【点评专家】 - 302页
- 【点评意见】 - 302页
- (二)傅钦其与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 302页
- 【基本案情】 - 303页
- 【裁判结果】 - 303页
- 【典型意义】 - 304页
- 【点评专家】 - 304页
- 【点评意见】 - 304页
- (三)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304页
- 【基本案情】 - 305页
- 【裁判结果】 - 305页
- 【典型意义】 - 306页
- 【点评专家】 - 306页
- 【点评意见】 - 307页
- (四)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 307页
- 【基本案情】 - 307页
- 【裁判结果】 - 308页
- 【典型意义】 - 308页
- 【点评专家】 - 308页
- 【点评意见】 - 309页
- (五)资中县鸿基矿业公司、何盛华与吕志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 - 309页
- 【基本案情】 - 309页
- 【裁判结果】 - 310页
- 【典型意义】 - 310页
- 【点评专家】 - 310页
- 【点评意见】 - 311页
- (六)朗益春与彭光辉、南华县星辉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合作合同纠纷案 - 311页
- 【基本案情】 - 312页
- 【裁判结果】 - 312页
- 【典型意义】 - 313页
- 【点评专家】 - 313页
- 【点评意见】 - 314页
- (七)薛梦懿等四人与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龙辉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314页
- 【基本案情】 - 314页
- 【裁判结果】 - 315页
- 【典型意义】 - 315页
- 【点评专家】 - 315页
- 【点评意见】 - 316页
- (八)黄国均与遵义市大林弯采矿厂、苏芝昌合伙纠纷案 - 316页
- 【基本案情】 - 317页
- 【裁判结果】 - 317页
- 【典型意义】 - 317页
- 【点评专家】 - 318页
- 【点评意见】 - 318页
- (九)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 318页
- 【基本案情】 - 319页
- 【裁判结果】 - 319页
- 【典型意义】 - 320页
- 【点评专家】 - 320页
- 【点评意见】 - 321页
- (十)云和县土岩岗头庵叶腊石矿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矿产压覆侵权纠纷案 - 321页
- 【基本案情】 - 321页
- 【裁判结果】 - 322页
- 【典型意义】 - 322页
- 【点评专家】 - 322页
- 【点评意见】 - 323页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矿业权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裁判文书集锦 - 323页
- (一)上诉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苏、张瑞合同纠纷一案 - 323页
- 【裁判要旨】 - 325页
- 【裁判文书】 - 326页
- (二)上诉人任维俊与被上诉人张翔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326页
- 【裁判要旨】 - 326页
- 【裁判文书】 - 343页
- (三)上诉人吐鲁番英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鄯善县鑫奥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国兵股权转让纠纷案 - 343页
- 【裁判要旨】 - 343页
- 【裁判文书】 - 355页
- (四)上诉人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京海实业有限公司、丰镇市鑫鑫铁粉有限公司、丰镇市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355页
- 【裁判要旨】 - 355页
- 【裁判文书】 - 369页
- (五)上诉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武乡县鑫龙翔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369页
- 【裁判要旨】 - 388页
- 【裁判文书】 - 389页
- (六)上诉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 389页
- 【裁判要旨】 - 389页
- 【裁判文书】 - 398页
- (七)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上诉人安庆明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采矿权侵权纠纷案 - 398页
- 【裁判要旨】 - 398页
- 【裁判文书】 - 408页
- (八)再审申请人梅河口市庆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招远市河西金矿探矿合同纠纷案 - 408页
- 【裁判要旨】 - 408页
- 【裁判文书】 - 424页
- (九)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 424页
- 【裁判要旨】 - 424页
- 【裁判文书】 - 443页
- (十)再审申请人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申请人西藏洲达矿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西藏德力吉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案 - 443页
- 【裁判要旨】 - 443页
- 【裁判文书】 - 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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